武校学生打人,恃强凌弱,自毁前程环球网

发布时间:2024/10/14 11:43:03   点击数:

近日,在山东烟台的街头发生一起大家斗殴事件被网友传到互联网上,本来这没有什么稀奇的,就是一起简单的年轻人冲动打人事件,但是打人者的身份使得该事件在网络上传播开来。根据视频显示,打人的年轻男子并不是普通的年轻人,很明显能看出来,他有“练过”,有武术的基础。

据了解,白色上衣男子系一名即将升入大学的传统武术专业学习的高考毕业生李某,现年19岁,事情的起因是,双方在山东烟台的一所酒吧内,男子李某和王某双方在舞池的时候,因为地方有点狭窄人又多,所以导致双方不小心磕碰了一下,两人发生口角,从酒吧出来之后,穿白衣服的李某把王某从酒吧里叫了出来,随后李某就把王某摔倒在地,并且直接一脚飞踹到其脸上,目前经过验伤之后发现,受害人面部七处骨折,鉴定为轻伤一级。目前李某因为寻衅滋事罪被刑拘。

发生这样的事情,对双方都没有好处,一个即将升入大学学习的高考毕业生,可以说大好的青春在等待着他,但是就是因为逞一时之快,利用自己的所学危害他人生命健康,大好前程也给葬送了。本身李某系武校学生,古语说:未曾学艺先学礼,未曾习武先习德。空有一身武艺,若德不配行,那么对社会的危害更大。

目前李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拘。根据《刑法》规定,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现在被害人王某被鉴定为轻伤一级,已经构成该罪。根据《刑法》规定,李某可能被判处最高5年有期徒刑。

如果最后李某被判处实刑,那么他将要面临的将会是牢狱之灾,可能以后其与美好的大学生活也就说再见了。古人认为:侠之大者,为国为民。学习武术不是为了恃强凌弱,而是为了锄强扶弱,用自己的所学为社会作出贡献,显然李某不明白这一点,希望未来其能理解武术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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